排污許可證申報
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生態環境部令 第11號),國家根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很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登記管理。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登記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實施時限內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